(2012)船民一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徐媛与关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媛,关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331号原告:徐媛,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陈希珠,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键,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常忠志,吉林市丰满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媛诉被告关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媛于2012年7月16日以该案应为民间借贷纠纷,并另案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关键主张此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徐媛亦认为是民间借贷纠纷。现原告徐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0元由原告徐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兴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申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