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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民终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贾兴福与浙江大明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大明玻璃有限公司,贾兴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民终字第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大明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有军。委托代理人张春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兴福。上诉人浙江大明玻璃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2)嘉平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大明玻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大明玻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浙江大明玻璃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土根审判员  孙 军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琳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