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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安执字第93号-1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邢国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国君,王阳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安执字第93号-1申请执行人邢国君被执行人王阳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安凌商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阳章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阳章在安丘农村商业银行慈埠支行银行账户90XXX30存款2540.00元及利息至安丘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安丘市支行,账号:44×××9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仁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