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安执字第93号-1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邢国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国君,王阳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安执字第93号-1申请执行人邢国君被执行人王阳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安凌商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阳章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阳章在安丘农村商业银行慈埠支行银行账户90XXX30存款2540.00元及利息至安丘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安丘市支行,账号:44×××9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仁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