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山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朱建国与焦作市山阳区恩村乡墙南村村民委员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国,焦作市山阳区恩村乡墙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山执字第183号申请人朱建国被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恩村乡墙南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元月十日作出的(2002)山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于二○○三年九月八日,向被执行人墙南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墙南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及其他单位应得的款项100万元扣划至我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志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