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叶道、马从德与马从德、张永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叶道,马从德,张永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796号原告:王叶道。委托代理人:方军,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从德。被告:张永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叶道诉被告马从德、张永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叶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从德负担。审判员 司武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昌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