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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78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司建国与肥东县元疃镇建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建国,肥东县元疃镇建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781-1号原告:司建国,农民。被告:肥东县元疃镇建村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元疃镇路集明星窑厂。法定代表人:杨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建国与被告肥东县元疃镇建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建国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建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建国撤回对被告肥东县元疃镇建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建国负担。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中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