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郭建新、李建辉与吕胜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新,李建辉,吕胜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874号原告郭建新,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司机。原告李建辉,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海燕,女,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吕胜利,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开滦林西矿保卫部工人。委托代理人杨猛,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新、李建辉诉被告吕胜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新、李建辉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新、李建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新、李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建新、李建辉负担。审判员 么 伟 利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丽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