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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王志进与王山、吕存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进,王山,吕存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即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王志进。委托代理人胡环环。被告王山。被告吕存苹。原告王志进与被告王山、吕存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环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22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约定2011年8月23日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追要该借款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两被告无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8月22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约定2011年8月23日还款,两被告为原告出具金额为60000元的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向两被告追要该借款未果,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提交的借条在案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两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诉讼权利之行为,其法律后果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山、吕存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志进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先人民陪审员  赵承龙人民陪审员  王程程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