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区法执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雷五团等四人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五团,郝淑盈,沈娜,雷晨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区法执字第00242号申请执行人雷五团,男。申请执行人郝淑盈,女。申请执行人沈娜,女。申请执行人雷晨曦,女。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通江东路中段。负责人吴兴斌,总经理。雷五团等四人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雷五团等四人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按判决履行了判决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赔偿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增锋审判员 党军生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