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62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622-2号原告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志刚。委托代理人张晓路、赵夏焱。被告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兴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60元,减半收取56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470元,合计10100元,由原告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钰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