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廖永东诈骗罪刑事裁定书319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19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某,男。因本案于2011年3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深南法刑初字第10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廖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8年4月2日,沈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银基网络公司的刘某某向齐齐哈尔市的××公司租用了64条线路(号码045223001××至045223001××)来进行增值电信业务,并在网上招聘代理商。2008年4月份,沈某某(曾用名:沈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以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沈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电话业务双方合作协议,沈某某为了扩充电信业务,又发展了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二级代理商,通过销售电信充值密码或充值卡来实现手机充值业务。廖某某拿到代理权之后,发展廖红某为下线代理商。2008年5月份以来,廖红某负责向廖某某购买充值卡或充值密码,廖红某的男友郑某先后聘请了符全建、林诗孟、洪明、蔡芳良、谢懋飞、林书华等人在街上为其售卖充值卡或充值卡密码,打出“充值50送50、充值100送100、充值200送200”的广告吸引顾客。廖某某和廖红某利用代理商可以取消充值卡号与手机号之间绑定的权限,私自将部分客户已付款充值的手机号码进行取消绑定或修改绑定,致使客户充值无法使用。廖某某和廖红某则将所取消或修改的充值卡号重新设置密码,又再次让符全建、林诗孟、洪明、蔡芳良、谢懋飞、林书华等卖给新的客户,反复如此操作非法获取利益。2008年7月份,沈阳信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发现代理商删除充值卡号有异常,将此权利收回。后廖某某、廖红某等人谎称有客户不满意要退卡为由,继续通过沈某某向沈阳信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取消充值卡绑定。经核,廖某某通过廖红某及郑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购卡人的金额超过60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害人赵某某、金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证人刘某某、曹某、沈某某、曹某某、郑某、廖红某、符某某、洪某、谢某某、林某某、蔡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书证、物证:抓获经过、缴赃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廖某某记录退卡情况的笔记本、廖某某、廖红某充值卡修改、删除记录、沈阳××通信技术有线公司与沈某的电话业务双方合作协议赃物照片、廖某某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原判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上诉人廖某某上诉提出,其不是二级代理商,只是个普通的手机充值卡销售业务员。其没有取消卡号与手机绑定的权限,也没有谎称退卡,对整个犯罪过程不清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据以认定上诉人廖某某犯诈骗罪的证据均经原审当庭宣读或出示,并经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虽然上诉人廖某某辩称自己没有实施诈骗,但是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其同案犯对其的指认、相关证人证言均证实其利用删除、绑定等方式诈骗他人的事实,故对上诉人廖某某的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冰审 判 员 白鉴波代理审判员 袁 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