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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执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郑振耀、麦振伟罚金执行裁定书22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228-1号被执行人郑XX,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所地香港将军澳XX。被执行人麦XX,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所地香港屯门XX。被执行人郑XX、麦XX走私毒品罪一案,本院(200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被执行人所判处的附加刑,即郑XX罚金人民币XX元、麦XX罚金人民币XX元,由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郑XX向深圳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交纳的保证金中扣划人民币2万元,作为罚金已于2012年7月11日上缴国库。本院认为,目前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依法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康养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黄泽辉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王嫏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