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新华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街前坟村居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新华村民委员会,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街前坟村居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0681号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新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康金海,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钢,系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街前坟村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那忠臣,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新华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街前坟村居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新华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新华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新华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新华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朱鸿雁代理审判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玲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