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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陈伟年与钱舟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年,钱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254号申请执行人:陈伟年,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钱舟军,居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92号陈伟年与钱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钱舟军因诈骗罪被判刑,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伟年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钱舟军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伟年人民币15000元,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2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陈伟年如发现被执行人钱舟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