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汉阳执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5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新运与被执行人付德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新运,付德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执字第00565号申请执行人:付新运被执行人:付德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付新运与付德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阳江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付德初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该被执行人付德初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付德初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花园玫瑰湖畔35栋1单元502室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审判长 张 园审判员 涂XX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