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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洛南县灵口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洛南县灵口中心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73-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法定代理人马强,系马某某之父。被执行人洛南县灵口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灵口卫生院)。法定代表人闫爱寿,该院院长。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灵口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的(2010)洛南法民初字第00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132440元,被执行人灵口卫生院不服,提起上诉,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商中民一终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2010)洛南法民初字第00512号民事判决书;二、由洛南县灵口卫生院一次性赔偿马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18339.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灵口卫生院负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分别于2011年8月9日和2011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8000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2012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39189.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自觉履行了欠付的39189.38元执行标的款,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商中民一终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记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