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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正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276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会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