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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民初字第849号原告:贺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贺某某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杨杰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新景、人民陪审员刘平凡参加评议,于2012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某某于201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长  杨杰英审判员  曹新景陪审员  刘平凡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