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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广法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5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崔永强与蔡振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崔永强;蔡振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1款第11项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广法执字第143号申请人崔永强。被执行人蔡振峰。本院在执行崔永强与蔡振峰合伙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振峰应给付申请人欠款30200元,执行标的总额为30755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30755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广法执字第14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星华代审判员 张颖萌审 判 员 张 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俊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