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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冀民一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殷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876号原告殷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于二0一二年七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珍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