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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献平与陈胜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平,陈胜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166号原告:张献平。被告:陈胜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献平与被告陈胜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献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献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150元,合计175元,由原告张献平负担。审 判 长  詹 强人民陪审员  李百顺人民陪审员  周献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