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巨民一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5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徐小娥与吴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娥,吴长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巨民一初字第139号原告徐小娥,女,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吴长忠,男,41岁,汉族,职工,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娥与被告吴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娥于201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小娥自愿撤回对被告吴长忠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小娥撤回对被告吴长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小娥负担。审 判 长  庞秀霞审 判 员  任兰贤人民陪审员  杨德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