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正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425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荔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会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