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法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彦与桂林市青狮潭水库灌区管理站、杨纯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彦;桂林市青狮潭水库灌区管理站;杨纯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162号第2页共2页申请执行人杨彦。被执行人桂林市青狮潭水库灌区管理站。被执行人杨纯钢。申请执行人杨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象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青狮潭水库灌区管理站、杨纯钢给付61501.12元返还建房款房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桂林市青狮潭水库灌区管理站、杨纯钢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象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兼书 记员 阳征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