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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郓民初字第278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仝某,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仝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仝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仝某于1994年经人介绍订婚,1995年10月4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经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婚生一男孩仝传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和,经常生气、吵架。被告仝某对家庭没有一点责任心,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平常爱赌博、酗酒,负债累累。为了孩子和家庭,原告一忍再忍。被告仝某不思悔改,致使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日趋紧张。被告仝某于2011年1月16日外出并把家中10万元的积蓄带走,至今杳无音讯。现在原告与被告仝某分居2年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被告仝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2012年6月份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仝某离婚后,原被告没有和好,没有共同生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仝某离婚,婚生男孩仝传龙、仝玉程由原告抚养,被告仝某支付抚养费。被告仝某经本院送达起诉后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仝某经人介绍订婚,于××××年××月××日经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仝传龙,××××年××月××日生育次子仝玉程,现均随原告李某生活。长子仝传龙现在打工,已不再上学。被告仝某于2011年正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李某曾于2012年2月3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郓城县人民法院以(2012)郓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没能和好,没有共同生活。另查明,2012年菏泽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187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共同生活多年,但原、被告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下落不明,原、被告没能和好,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应认定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李某请求与被告仝某离婚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的长子已独立生活,不需要再抚养。因被告仝某下落不明,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原、被告的婚生次子仝玉程可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仝某应支付给原告李某次子仝玉程的抚养费8187元/年×17年×25%=347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仝某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次子仝玉程由原告李某,被告仝某支付原告李某次子仝玉程的抚养费347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福连审 判 员  秦方敏人民陪审员  车汉着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雯雯注: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