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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法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和平与王保良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和平,王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161号第2页共2页申请执行人申和平。被执行人王保良。申请执行人申和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象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保良给付43678元的房屋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保良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象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兼书 记员  阳征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