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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与赵华彬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赵华彬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1603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地址平度市人民路77号。负责人张玉学,总经理。被告赵华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与被告赵华彬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无法查找被告下落而于201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清辉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燕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