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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德城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德州市康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康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2)德城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德州市康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鑫,董事长。被告德州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敬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9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昭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