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民初字第0038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志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分公司与被告刘巧云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志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分公司;刘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初字第00387-1号原告陕西志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分公司。住所地,黄陵县城区街道办事处商业街酒厂家属楼。法定代表人拓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受理原告陕西志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分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志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分公司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志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分公司申请撤诉,且被告已停止妨害原告施工行为。故原告申请撤诉之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志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陕西志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分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关保俊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郭 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