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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林远文与陈木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林远文。委托代理人林远刚(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木清。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文明路37号。负责人唐黎明,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远文与被执行人平陈木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远文与被执行人平陈木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于2012年7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有刚审 判 员  李民基审 判 员  张维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肖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