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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建民初字第058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磊诉被告钟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建民初字第0584号原告陈磊。被告钟旭东。原告陈磊诉被告钟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旭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磊诉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民间借贷月息2分,计600元,合计30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钟旭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钟旭东于2012年2月11日向原告陈磊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今借人钟旭东,2012.2.11,担保人:钟林,2012.2.11”借款后被告未予清偿。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钟旭东向原告陈磊借款,有其书立的借条证实,应负清偿责任;原告主张月息2分,双方在借款时并无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钟旭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举证、质证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旭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磊借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磊其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5元,由原告陈磊负担50元,被告钟旭东负担5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审 判 长  徐一峰代理审判员  赵 涌代理审判员  刘大维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