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未执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叶太安、杨素英与叶军安、叶席安赡养费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太发,杨素英,叶军安,叶席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363号申请执行人叶太发,男,1945年9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素英,女,1953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叶军安,男,1973年6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叶席安,男,1977年10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叶太发、杨素英与叶军安、叶席安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叶太发、杨素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桥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8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08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叶军安、叶席安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未民桥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2011年12月的赡养费、医疗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