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明岗与吕小红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岗,吕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961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岗,男,1968年2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吕小红,女,1965年5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明岗与吕小红劳务费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张明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8014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18014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张明岗。执行费170元被执行人吕小红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张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