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香法执民字第56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4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王金山与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金山;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香法执民字第562-1号申请人王金山。被执行人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东路28公里处路东。法定代表人吕艺,董事长。王金山诉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香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6月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2710元至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香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香河县支行;账号:50×××4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浩审判员 宗海峰审判员 周虎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迎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