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石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泮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泮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泮某。郭某与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的(2011)甬象石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泮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郭某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泮某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承办人电话通知申请人举证,并邮寄了限期举证表。申请人表示现在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156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梁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