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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余光霞与陕西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光霞,陕西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958号申请执行人余光霞,女,1975年7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光霞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余光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重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009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春宁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种 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