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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兰永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叶宝银与李晓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宝银,李晓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兰永商初字第129号原告叶宝银。被告李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宝银与被告李晓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宝银于2012年7月14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宝银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宝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格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