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兰永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叶宝银与李晓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宝银,李晓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兰永商初字第129号原告叶宝银。被告李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宝银与被告李晓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宝银于2012年7月14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宝银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宝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格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