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池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王某(又名王某甲),女,生于1988年2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川平,岳池县顾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某,男,生于1986年3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佑兰审判员 曾晓洪审判员 汤齐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贵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