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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阮秀兰与阮凤琴、周荣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阮秀兰;阮凤琴;周荣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731号申请执行人阮秀兰,女,1935年6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阮凤琴,女,1956年6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荣兴,男,55岁,汉族。本院在执行阮秀兰与阮凤琴、周荣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阮秀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阮凤琴、周荣兴从西安市沣渭新区六村堡街道八兴滩村137号院内北边一层两间房屋内搬到该院南侧西边的一间内居住,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被执行人阮凤琴、周荣兴已从西安市沣渭新区六村堡街道八兴滩村137号院内北边一层两间房屋内搬到该院南侧西边的一间内居住。执行费100元被执行人阮凤琴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