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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山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金太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平、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金太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春平,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295号原告邯郸市金太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南环东路502号。法定代表人曹士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江。委托代理人李新海。被告张春平。委托代理人牛长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南大街52号。法定代表人武庆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亚洲。委托代理人张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金太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平、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二年七月十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金太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文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扬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