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山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金太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平、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金太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春平,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295号原告邯郸市金太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南环东路502号。法定代表人曹士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江。委托代理人李新海。被告张春平。委托代理人牛长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南大街52号。法定代表人武庆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亚洲。委托代理人张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金太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平、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二年七月十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金太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文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扬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