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北民初字第890号原告杜某,男,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开滦直属社区职工。被告王某,女,1969年3月1日生,汉族,友谊医院医生。原告杜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1995年2月27日登记结婚,2000年9月27日婚生-子。婚后感情尚可,但被告-直以工作累为由,拒绝承担家务,家里的一切全由原告承担(包括带小孩)。但近来随着原告的工作负担加重,无力担负家务的一切,不能照顾到家的全部,便招来被告的无端猜疑。被告变得性情古怪,并天天与原告吵架,时常整夜不让原告休息,进行吵架,原告己近精神崩溃的边缘。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双方不定那-天会做出意想不到的事来!综上,请你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诉请,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尘子随被告生活,本案的诉讼费用依法分担。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两年,经过充分了解,双方家长同意后,于1995年结婚。婚后夫妻恩爱,互相关心、互相体贴、感情和睦,事业上互相支持,婚姻基础牢固。并于2000年生下儿子,有女方母亲协助带到3岁,以后双方共同把儿子带大,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尽享天伦之乐。孩子放假后,经常一家三口外出旅游。此外,现在正是孩子升初中考试关键时刻,原告现起诉与答辩人离婚,将严重影响儿子的学习和生活,耽误孩子一生。虽然双方因为生活中的小事也产生过摩擦,但可以互相改正。并且,答辩人不愿意让孩子因为父母离婚而成为一个自卑的人,不愿因为离婚伤害到年幼儿子,不愿让儿子在一个残缺的家庭中生活成长,儿子需要双方共同抚养教育,在一个完整家庭中快乐无忧成长。综上,答辩人认为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公正裁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2月27日登记结婚。2000年9月27日婚-子。现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来院起诉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因双方各持己见,故本案未能协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育有一子。现虽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彼此相互谅解,还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双方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晓玲代理审判员 李洪斌代理审判员 季 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