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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段明侠与王云生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段明侠;王云生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729号申请执行人段明侠,女,1952年5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云生,男,1944年6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段明侠与王云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段明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01211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65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2年5月3日收到(2011)未民一初字第01211号民事判决,故该法律文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007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