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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4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吕宏善与杨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宏善,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925号申请执行人吕宏善,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涛,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宏善与被执行人杨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吕宏善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894.73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14894.73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吕宏善,执行费123元被执行人杨涛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