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离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中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中吕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离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荣海涛,男,董事长。住所地太原市晋祠路一段57号。被执行人山西中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刘祺虎,男,董事长。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高家沟村。被执行人山西中吕焦化有限公司。负责人刘祺虎,男,董事长。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高家沟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二O一一年八月三日作出(2011)万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山西中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中吕焦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中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中吕焦化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山西中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中吕焦化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款2384199.9元,违约金616186.88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3元、执行费32711元,共计3063900.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山西中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中吕焦化有限公司)已于二OO九年初因环保及产能整合停止了生产,企业处于歇业状态,该公司曾于二OO三年十月全额出资购买了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沙炭湾煤矿经营至今,现被执行人山西中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中吕焦化有限公司)仍然对该矿享有100%股权及采矿权,二O一二年七月十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山西中吕焦化有限公司所属的榆林市榆阳区沙炭湾煤矿的财产及采矿权属。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西中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中吕焦化有限公司)所属的榆林市榆阳区沙炭湾煤矿3063900.78元及利息的财产和有关权属登记。二、被执行人山西中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中吕焦化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和产权,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败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志斌审判员 张卫华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永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