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民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滑县中澳双语学校与滑县蓝图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中澳双语学校,滑县蓝图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滑民二初字第74号原告滑县中澳双语学校。法定代表人黄婉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会平,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滑县蓝图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涛,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爱宇,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滑县中澳双语学校(以下简称双语学校)与被告滑县蓝图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设计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会平、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爱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双语学校诉称:2007年6月13日,原告与河南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广源建筑公司为原告承建学生公寓楼。该楼竣工验收时,原告发现该楼并未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建造阳台。最近广源建筑公司向原告出示了一份被告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的“项目设计修改通知单”,该通知单称“根据甲方(原告)意见”取消阳台的建设。但是原告从未向被告提出取消阳台建造的意见,其擅自修改原图纸设计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请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通知单”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原告并保留以后继续追究其损害赔偿的权利。被告蓝图设计公司辩称:“项目设计修改通知单”是应原告要求做出的,被告是经原告认可并经施工单位同意才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取消阳台的建造,故“项目设计修改通知单”合法有效;原告已对变更后的主体工程验收,对设计图纸变更也未提出异议;设计图纸变更,减少了工程量,这对原告也是有利的,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广源建筑公司承建了原告双语学校的学生公寓楼,由被告蓝图设计公司负责图纸设计,原、被告于2007年3月28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07年6月14日,被告作出了一份《滑县建筑工程设计室项目设计修改通知单》,对设计图纸进行了变更:根据甲方(即原告双语学校)意见,图纸现修改内容如下“本建筑所有单体学生宿舍内的阳光间外出部分与外墙取齐,不在外出”。施工单位即广源建筑公司根据该通知单取消了阳台的建造。2008年8月27日,原告向滑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原告建设的滑县双语学校学生公寓楼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其已通知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于同年8月28日进行竣工验收,2008年8月28日原告双语学校作为建设方、广源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被告蓝图设计公司作为设计方、安阳市宏伟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监理方共同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基础结构工程验收报告》及《参加工程主体验收单位和验收组代表》等文件上签字盖章。之后,原告接受并使用该工程至今。另查明:证人杜国长、裴增聚证明,被告变更设计图纸是经甲方(原告)代表张瑞英的要求,是建设单位通知被告变更设计图纸取消阳台建设,其目的是为了节省工程造价,但校方(即原告)并未就设计图纸变更向被告出具书面手续。张瑞英系原告总工程师、施工代表,工地一直由张瑞英负责,原告在庭审中也认可张瑞英是其代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滑县建筑工程设计室项目设计修改通知单》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被告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一份、证人杜国长、裴增聚的证言以及原、被告的部分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蓝图设计公司于2007年6月14日做出的《滑县建筑工程设计室项目设计修改通知单》,取消了学生公寓楼的阳台建设。原告诉称其从未向被告提出取消阳台建造的意见,是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修改原图纸设计的。对被告变更设计图纸的行为,原告虽未出具书面手续,但在施工进程中其代表一直在场并未提出异议且原告于2008年8月27日向滑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可表明原告应知晓被告变更了设计图纸,原告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基础结构工程验收报告》及《参加工程主体验收单位和验收组代表》等文件上签字盖章也表明原告知晓被告变更了设计图纸,整个施工及验收过程原告均未表示异议,故可视为原告同意被告变更设计图纸。综上,原告诉请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通知单”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滑县中澳双语学校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滑县中澳双语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褚玉峰审判员 王曙光审判员 李庆兵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