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388号原告孟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葛宝,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曹春来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高嘉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