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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正强与周兴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兴华,李正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兴华,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张誉川,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正强,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王寅,重庆晶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兴华与被上诉人李正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1)足法民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周兴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周兴华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兴华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兴华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为425元,由上诉人周兴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欲晓审判员  肖怀京审判员  郑 泽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多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