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255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蔡宗全、成都高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蔡宗全,成都高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55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负责人曾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春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宗全。被告成都高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德如,成都高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被告蔡宗全、成都高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徐国书人民陪审员 徐尹潮人民陪审员 徐祖琦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