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执字第75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孟庆忠与郑邦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忠,郑邦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752-2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忠,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郑邦炳,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相民二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郑邦炳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邦炳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查明,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东路香格里拉花园紫阳的3幢801室登记在被执行人郑邦炳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郑邦炳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东路香格里拉花园紫阳的3幢801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合产3164**);三、查封期间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包正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