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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907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4110。被告任某,女,汉族,住所同上,身份证号码:×××5065。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线教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子杰 搜索“”